宜宾市建立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
www.yibinpeace.gov.cn 】 【 2024-05-17 14:12:21 】 【 来源:宜宾长安网

  近日,宜宾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宜宾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办法》(以下简称《自我纠正办法》),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导向,在解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适用情形、启动方式及后续处理、监督考核等方面作了实践性探索。《自我纠正办法》做到了责任主体、处理流程、反馈机制和监督考核的“三个明确”,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治理,全面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明确了自我纠正的责任主体

  

  为强化行政机关向内处理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意识,《自我纠正办法》明确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适用情形和启动方式,进一步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主体责任。自我纠正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将工作重心从事后“被动”应对向事前事中“主动”预防及化解行政争议转变。

  

  明确了自我纠正的处理流程

  

  《自我纠正办法》考虑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对有权监督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作区分处理的三种情形。一是经有权监督机关释明且行政机关接受的,由行政机关直接启动自我纠正程序。二是行政行为确有不当,但行政机关考虑自我纠正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可以请求有权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纠正建议。三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行政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可以请求有权监督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这样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自我纠正行政行为,又保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时的正确处理。

  

  明确了反馈机制和监督考核

  

  《自我纠正办法》明确了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以正面激励和负面惩戒为举措,以有力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来保障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已自我纠正且未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不予扣分。二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自我纠正结果,对不及时自我纠正、不反馈纠正情况,致使原行政行为被纠错的要从重扣分。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致使原行政行为被纠错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宜宾市司法局)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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