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释法明理 15万赔偿金一次性兑付
“法官,这是15万元现金,我们刚从银行取的,请对方点一点,今天当着你的面,我们把案子了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说道。
王某甲驾驶无牌且未购买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撞到行人文某,致使文某受伤住院。经法院判决王某甲为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需赔偿文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因事故发生时王某甲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作为监护人的王某乙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仅发现二人银行存款约6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王某乙,一方面释法明理,向其普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动之以情,让王某乙站在父亲的角度考虑下孩子的未来。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王某乙一次性支付给文某现金15万元,文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和解协议。
12月9日,双方相约来到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王某乙拿出15万元现金交由文某,这才有了开头一幕。文某清点钱款并出具收条后,执行法官为双方办理了结案手续。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结事了。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罗小清)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