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捕鱼变“补”鱼 法检联动护航“鱼”路
伴随着暖暖的春风,鱼类的产卵繁殖期也到了。作为长宁的母亲河,长宁河(淯江)水域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宁河(淯江)段”是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执行禁渔区管理规定。遵守禁渔期规定,更是每个长宁人维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
近日,长宁县法院依法对苟某、王某、叶某等五人犯非法捕捞水产罪一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以及增值放流价值不等的鱼类,并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适时开展鱼类保护宣传。
2023年以来,苟某、叶某等五人在禁渔期间在长宁河(淯江)“鲤鱼湾”“三里半”等地使用电鱼等禁用方法、可视渔具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相关部门查获,长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确保公益诉讼效果得到真正落实,长宁县法院联合长宁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长宁河(淯江)流域人流聚集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被告人叶某等人自愿购买鲤鱼13千克、鲤鱼350尾、黄颡鱼35千克开展生物资源损害修复活动。
同时也对参与观看的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让更多群众通过参与此次活动对禁渔期捕鱼有了新的认识,现场群众纷纷表示今后将遵守法律法规,一起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鱼类资源。
后长宁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判令五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苟某、叶某等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生态,并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适时开展鱼类保护宣传。
判决作出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下一步长宁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坚持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积极推广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纵深发展。
(长宁县人民法院)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