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烟、双喜、红塔山·······包装精美,“血统”却不一定正宗。不少人为了挣“快钱”,低价购入假烟后,再按市场价卖出牟利,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3月13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跨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从事广东省至四川省兴文县往返车辆营运工作,被告人陈某乙则在广东省中山市经营零售门店,该门店办有烟草专卖许可证。
2023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陈某乙在他人处拿到假冒伪劣卷烟后,多次以每条85元至12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烟给陈某甲,销售金额共计14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陈某甲将其购入的假烟运输至四川省兴文县,以每条100元至15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6.5万余元,获利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据二被告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对社会中存在的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警示广大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杜绝制假售假行为,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法官提醒:烟草作为特殊商品,销售者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消费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香烟,切勿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和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品,一旦触犯刑法,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文县人民法院 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