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渔”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捕捞必受罚
近日,屏山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多次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鱼虾等水产品,并将非法捕捞的鱼虾以15元至60元一斤不等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等五人。
屏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黄某等五人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某等三人增殖放流、恢复生态并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等五人退缴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郑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等五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屏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