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法院公开宣判2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日,长宁县法院对2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葛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杨某某、葛某某于2023年从非正规渠道获得“虫草伟哥”“德国黑金刚”等产品,分别在长宁镇某农贸市场附近及入口处摆摊销售。2023年11月,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查处了二人摊位,扣押了相关产品。经检验,在二人销售的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判决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葛某某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长宁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食品等民生领域犯罪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辨别能力,购买时选择正规渠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警醒广大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推动构建安全健康、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和社会环境。
(长宁县人民法院)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