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遭了 兴文法院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被告人亢某、成某某、陈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三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兴文县古宋镇打渔村一组古宋河一支流内电鱼。兴文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往现场挡获三人,现场缴获电鱼工具和非法捕捞的河鱼共计136条。
2023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持自制捕鱼器在兴文县大坝苗族乡红旗村河段内电鱼,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案至兴文县公安局。当日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兴文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四被告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禁用的渔具,使用该捕鱼工具捕鱼的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缓刑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兴文法院秉承“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引导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购买1850元鱼苗投放于大坝苗族乡渔洞水域;被告人亢某、成某某、陈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990元。
(兴文县人民法院 章敏)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