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庭提交伪造证据 兴文法院:罚3000元!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存在伪造证据情形,兴文法院开出诚信罚单,作出对被告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是一家饲料公司,被告曾某是一名生猪养殖户,被告与原告的工作人员曹某进行饲料款结算时,确认被告尚差欠原告饲料款30余万元。因未结清货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认为自己在饲料买卖过程中收到发霉猪饲料,但原告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处理,于是伪造“收条”,“收条”上载明原告方工作人员曹某收到饲料款30万元,并在庭审时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兴文法院依法追加曹某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第二次开庭时,在承办法官释明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仍坚称“收条”系第三人出具,并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休庭后,承办法官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一方面与被告的代理律师沟通,被告最终承认“收条”系自己伪造。经过法官批评教育,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并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
鉴于被告的行为对案件的审理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有悔过表现,兴文法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被告曾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当日即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实陈述并提供真实证据,如有为获取利益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严惩不贷。
(兴文县人民法院 丁子进)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