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索贿 1名原粮食系统干部获刑三年二个月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贺某某受贿案件,经评议讨论后于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贺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赃款二十七万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粮食系统项目招标、项目实施、资金划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或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2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向监察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财物27.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贺某某的犯罪时间长、犯罪次数多且有索贿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法应从重处罚;贺某某具有坦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贺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庭审理中,兴文县委组织部、兴文县委宣传部、兴文县发展和改革局40余名干部到庭旁听庭审。
(兴文县人民法院 闵云江 聂渝恩)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