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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法院:恶意诋毁,侵犯名誉需担责!
www.yibinpeace.gov.cn 】 【 2022-05-12 10:00:00 】 【 来源:宜宾长安网

  “感谢法院,保护了我们母女的名誉,让侵犯者得到惩罚,真心感谢你们,关键时刻保护我们的名誉……。”

  

  近日,珙县法院洛表法庭收到一封来自原告写来的感谢信,信中通过一句句真挚的话语,表达了群众对法官的感谢、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对法律的信任。

  

  2021年底,被告李某因邻里纠纷对原告刘某心生不满,于是捏造有损原告刘某、陶某(二人系母女关系)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将字条张贴于小镇街墙上、电桩上。一时间原告的“故事”成了大街小巷人们茶余饭后的热议话题,原告刘某心理遭受重创,几近崩溃,陶某在学校也受到同学歧视。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二原告生活、学习,侵犯了二者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本案涉及原告的名誉权,原、被告之间系邻里关系,为深挖原、被告间的矛盾根源,办案人员采用“一查、二走访、三沟通”的方式寻求恰当的化解方法。一是查阅卷宗了解案情。法官通过查阅卷宗掌握原告诉求,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指明方向;二是实地走访。办案人员赶赴张贴字条所在地向当地群众了解案发时的相关情况,统计被告张贴纸条的受众人数、影响范围;三是强沟通。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一边安抚原告情绪,助其走出阴霾,一边又向被告释法明理、批评教育,让其认识错误。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法庭人员的促成和见证下,被告当场写下道歉信向原告表达歉意,且自愿采用张贴道歉信的方式向原告公开道歉,并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官说法: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捏造事实并把字条张贴在人员密集场所,对原告的个人道德品质和素质产生负面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为此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纠纷矛盾,千万不要意气用事激化矛盾,应及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寻求帮助、解决,切勿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终将自食其果,付出代价。

  

  (珙县人民法院 杨杰)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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