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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州:“天降”小笼包 违法进铁窗
www.yibinpeace.gov.cn 】 【 2023-04-24 09:47:32 】 【 来源:宜宾长安网

  案情再现

  

  近日,旷某与其丈夫发生矛盾,为了发泄情绪,从31楼的家中卧室内,拿起窗台上的一袋包子和一个充电宝朝窗户扔去,四个小笼包和充电宝从窗户坠落,其中包子砸中从楼下经过的王某的肩膀。当日,旷某经家人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旷某赔偿了王某600元。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旷某扰乱公共秩序,从高空抛物砸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旷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小叙有话说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破坏,可见于其危害的高风险、严重性和不确定性。本案被告人与丈夫发生矛盾,为发泄情绪向楼下抛掷小笼包和充电宝,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知该行为有对楼下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可能,甚至会造成他人轻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仍从其居住的高层住宅内向外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他人身体严重损伤,但确属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处罚,体现刑法保护法益、预防犯罪、安定人心的社会效果。

  

  在刑法上,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危害行为:高空抛物,其中“高空”,是指高于基准面,能够利用自由落体运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空间。包括建筑物、山上、树上、巨轮、飞艇、热气球、明知井底有人作业而从井口扔下砖块等。其中“抛掷物品”,有意使物品从空中落下,包括直接从空中丢下物品与将物品抛到空中使其落下。按照字面含义,从地面上抛掷物品,使其从高空坠落的,不属于高空抛物。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在民法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高空抛物不仅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张静之)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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