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2男子非法狩猎蟾蜍被判刑
近日,南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中华蟾蜍案。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没收在案的供犯罪使用的工具矿灯二个、编织袋二个。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郑某某二人年逾六旬,患有胃病、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患病后二人因无钱医治,听信民间偏方,食用蟾蜍治疗疾病。2023年12月开始,二人便一同长期非法捕捉野生蟾蜍食用。2024年5月16日凌晨,正当二人在长江边用夜间照明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时被现场挡获,现场查获手提编织袋两个、疑似野生蟾蜍21 只。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涉案物21只活体蟾蜍均为“中华蟾蜍”,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研价值“三有”类陆生野生动物,且2021年12月20日起南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均属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没收在案的供犯罪使用的工具矿灯二个、编织袋二个。
法官提醒:中华蟾蜍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癞疙宝”“癞蛤蟆”,是属于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是生物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法捕杀和交易蟾蜍等野生动物将会严重威胁生物种群安全和区域生态平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乱捕捉野生动物而触犯法律。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陈荔屏)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