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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商品预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 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www.yibinpeace.gov.cn 】 【 2022-04-22 09:29:08 】 【 来源:宜宾长安网

  近日,南溪区法院采取“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因购买土特产“米花糖”引发的民事案件,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化名)是重庆人,于2021年12月11日在南溪某小作坊购买了25斤散装米花糖与10包袋装米花糖,共支付377元。回家后发现食品无生产日期,遂向南溪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小作坊已包装好的米花糖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当场向小作坊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商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但对刘某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求,因双方不接受调解,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刘某向南溪区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经过:庭审中,商家对刘某所购米花糖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无异议,但拒绝进行赔偿。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当地土特产,过去按照传统方法做的米花糖都未标注生产日期。且在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商家已经进行了整改。同时认为刘某不是因为吃了米花糖引发的健康问题,仅仅是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就要求十倍赔偿,根本是在故意找茬,小题大做。

  

  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庭对该案采取了以案普法。食品预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提出赔偿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生产销售传统特色食品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才有利于维护好南溪土特产的美名。刘某也表示其诉讼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十倍的赔偿金,而是希望让社会大众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处理结果:经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对消费者退还购物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这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郎桔 陈珊)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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