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新规施行!筠连县法院宣判本年度首例醉驾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近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系新规施行后本年度该院宣判的首例醉驾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
2023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行至途中,与对向郭某均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头毁坏的交通事故。郭某均报警后,被告人王某辉在现场等待,警察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王某辉涉嫌酒驾,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王某辉呼气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王某辉血样中乙醇成分浓度为201mg/100ml。
法院判决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辉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筠连县法院遂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筠连县人民法院 赵敏)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