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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醉驾的代价 5人均获刑
www.yibinpeace.gov.cn 】 【 2023-01-03 09:02:51 】 【 来源:宜宾长安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拒绝醉驾,拒绝无证驾驶,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筠连县法院集中审理了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一

  

  2022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文某与其朋友一同在筠连县筠连镇一烤鱼店吃饭、饮酒直至次日凌晨,饮酒后的被告人文某在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文某呼气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文某血样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05.2mg/100ml。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二

  

  被告人吴某聪于2013年9月取得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资质,驾驶证期限为六年,有效期届满之后,被告人吴某聪未依法对驾驶证进行审验。被告人吴某聪自有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于2013年9月25日在交管部门登记,车辆检验有效期截止2017年9月30日,有效期届满之后,被告人吴某聪也未依法对车辆进行检验。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聪曾因饮酒驾驶、驾驶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聪在筠连县蒿坝镇某村一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前述摩托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挡获,公安民警将醉酒的吴某聪强制传唤至派出所约束醒酒。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吴某聪血液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3.8mg/100ml。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聪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故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三

  

  2022年7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松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A在道路上行驶,与道路一侧钟某元停放在其院坝内的小型轿车B相撞,致使小型轿车B与钟某元、钟某秀所有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张某松血液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4.0mg/100ml。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松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松出资修缮了被撞车辆和房屋,并取得了钟某元、钟某秀的谅解。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松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四

  

  2022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贾某永在筠连县筠连镇某处与他人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永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被害人李某琼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琼与另外2名搭乘人员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永拨打急救电话,其中1名受伤人员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贾某永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贾某永血液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8.5mg/100m1。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永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被告人贾某永垫付了3名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琼损失,取得了李某琼谅解。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永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五

  

  2022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范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在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父亲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到达与朋友约定的地点,和朋友一起吃夜宵、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之后,被告人范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驶出道路,造成被告人范某受伤、车辆及路边物品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他人发现,拨打了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范某进行治疗并报案,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范某涉嫌酒后驾驶。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范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40.6mg/100ml。经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依法从重处罚。

  

  (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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