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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为朋友“两肋插刀” “讲义气”害人害己
www.yibinpeace.gov.cn 】 【 2023-11-30 09:56:19 】 【 来源:宜宾长安网

  “讲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这种义气行为也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但是帮朋友、讲义气也是有原则的,也应该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否则可能真会酿成大错。近日,珙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案件,因讲义气,为兄弟出头,冲动鲁莽的行为给自己的大好青春留下了一个大的污点。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彭某与徐某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和解,但徐某的朋友周某表示不服,约见重新解决纠纷,周某“带刀赴会”,将彭某左手砍伤。后经鉴定:彭某鉴定为左手4、5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因该案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事发后,彭某将周某及其母亲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胡某辩称:我不知情我儿子用刀,只说是打架,他去年因为盗窃现正在监狱服刑,我不清楚,我也没有钱来赔偿,要赔偿就只有等周某服刑满出来以后自己赔,我也没有钱,之前因为他的事情给他赔钱都是我用网贷的钱来赔的,这些钱现在都没有还清。因周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未予进行刑事处罚。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由被告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进行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程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案外人发生纠纷和解后,被告周某因个人情绪用菜刀将原告左手砍伤,造成原告身体受损,被告周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中被告周某为未成年人,周某父亲已过世,周某母亲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被告周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赔偿费用先从被告周某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承担。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中心之一,社会各界也非常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未成年人年少气盛,经常选择打架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的保护不是未成年人“任性”的资本,未成年人应当秉持客观冷静的正确态度去化解矛盾,学会明辨是非、甄别对错,不能感情用事,一昧地讲“哥们义气”,即使是帮朋友,也要坚守自己的底线和原则,而非盲目崇尚“江湖义气”,否则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珙县人民法院 李玉兰)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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