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珙县频道 > 典型案例 >
珙县:微信转账转错人 “不当得利”不可取
www.yibinpeace.gov.cn 】 【 2023-11-28 09:25:34 】 【 来源:宜宾长安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用微信相互转账的情形较多,但转账人不小心误转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误转账拒绝返还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涂某某系中介公司员工,负责接待务工人员,被告文某通过原告所在中介公司介绍工作而与原告认识。2023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500元。之后,原告发现向被告所转款项系误转,遂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以该款项已支付他人为由而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无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案涉款项,且在无原告授权指示的情况下,对该笔款项进行占有处分,使原告财产受损,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该笔款项系劳务公司给付的生活费、遣散费,并已支付他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并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不以信接人,不可立于世。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恋,不当得利终须返还。

  

  (珙县人民法院 李玉兰)


编辑:雷颖
中共宜宾市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