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法院发出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长宁县法院发出首份适用新规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冯女士与被申请人李先生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本应是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但被申请人李先生经常酗酒,多次酒后殴打申请人冯女士,致申请人冯女士头部、脸部及手臂不同程度受伤。申请人冯女士无奈之下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被申请人李先生的暴力行为仍然伴随在生活的琐事中,并未改变。
冯女士向法院提交申请后,承办法官深入村委及邻居了解情况。在查明事实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威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了被申请人、村委会等;对潜在隐患进行了联防联控,使被申请人李先生的履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确保申请人冯女士的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果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长宁县人民法院 龙飘飘)
编辑: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