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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www.yibinpeace.gov.cn 】 【 2023-09-06 09:48:30 】 【 来源:宜宾长安网

  近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虞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40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长宁县人民法院还向被告人虞某发出了“从业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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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查明,虞某在经营火锅店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用客人食用过后的汤底内油脂提炼、制作为“回油”,并在后续销售的火锅底料中添加“回油”。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虞某经营的该火锅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回油”22.05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虞某在经营火锅店过程中,向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回油”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虞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长宁县人民法院根据虞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之规定,“地沟油”(又称“回收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食品安全类违法犯罪行为,长宁县法院将依法予以打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长宁县人民法院)


编辑: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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