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父母的晚年生活,子女两人约定儿子赡养母亲,女儿赡养父亲。在协议签订不足一月后,母亲去世,父亲能否要求儿子赡养自己?近日,兴文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罗某甲与罗某乙二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罗某甲负责母亲岳某的生养死葬,罗某乙负责父亲罗某的生养死葬。协议签订后不足一月,岳某去世,罗某开始独自生活。罗某甲认为按照协议约定,父亲罗某应由罗某乙赡养,故未对罗某履行赡养义务。年逾古稀、缺乏劳动能力的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罗某甲按月支付赡养费9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甲与罗某乙作为罗某的子女,都有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不足一月,被赡养人岳某去世。罗某甲虽按协议操办了岳某的丧葬事宜,但客观上并未履行对岳某的"生养"义务。岳某去世后,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若仍按原协议执行,由罗某乙单独承担赡养责任,既有违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罗某明确表示罗某乙已尽到赡养义务,愿意继续跟随罗某乙生活,且不向其主张权利。综合考虑罗某的赡养义务人人数、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罗某甲每月向罗某支付赡养费250元。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意愿。“孝为百善之首”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人性温度的体现。
(兴文县人民法院 王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