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法院开出“调解良方” 高效调解医患纠纷
近日,兴文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调解中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报告的客观证据优势,将主观责任争议转化为可量化的科学标准,高效化解医患矛盾。
65岁的庞某因下腰部反复疼痛至兴文县某医院就医并进行手术,术后出现右下肢活动障碍。院方初期称此为"正常现象",但病历中"L5神经根牵拉伤?"的记载引发庞某对诊疗过程的质疑。双方就损害原因争执不下,经过多次协商也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庞某遂诉至兴文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庞某就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及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到次要"的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界定为15%-25%,同时评定庞某构成九级伤残。
承办法官抓住鉴定结论创造的调解契机,针对性地开展双向沟通。一方面向医院详细释明鉴定结论的法律意义,引导其正视过错并依法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帮助庞某方依据"次要原因"参与度和法定赔偿标准建立合理预期。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基于鉴定确定的责任范围高效协商,最终达成医院一次性赔偿庞某各项损失60000元的调解协议。
兴文县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原则,调处患方揪心事,解决医方烦心事,为构建和谐、包容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兴文人民法院 白恩毓)
编辑:雷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