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检察院依托有关府检联动机制,应邀在行政复议阶段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成长宁县某公司与长宁县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4年4月,陈某某(男,50岁,未参加工伤保险)在该公司竹器加工厂内进行切割竹片的收尾工作时,不慎被机器转轮打伤头部,致陈某某受到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多发颅骨骨折、开放性脑挫裂伤、创伤性颅内积气等伤害,经医学鉴定为九级伤残。经陈某某申请,长宁县人社局根据该起事故事实、证据以及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陈某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于2025年5月认定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以与陈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服长宁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于2025年7月向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更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保障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2025年9月,长宁县检察院应县行政复议办公室邀请,派员会同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该行政争议开展化解工作,根据案件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材料,引导该公司完全接受长宁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在此基础上,就工伤赔偿问题,采取面对面、背靠背方式对该公司和陈某某展开释法说理,最终促成该公司拿出应赔尽赔的最大诚意,陈某某放弃其他不合理赔偿要求,双方达成该公司赔偿陈某某医疗费、住院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待遇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该公司为陈某某投保的人寿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余元给陈某某,该公司另支付陈某某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共计8万元的赔偿协议。
截至2025年9月底,上述三笔共计19万余元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陈某某书面承诺不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公司同期已向长宁县人民政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张汝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