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法院高效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近日,南溪区法院在受理文某(化名)与刘某(化名)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第5天成功调处该案,被告刘某当场向文某支付14000元,双方事了案结。
2025年6月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文某搭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文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文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文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约30天。因双方对于赔偿项目及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未果,文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刘某赔偿各项损失约20000元。
受理该案后,因涉案标的较小,承办法官遂与双方分别联系确定调解意愿后,约定好时间到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调解室,针对文某的诉求以及刘某的辩称,法官问询了双方事故经过、翻阅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了双方基本情况,尤其是了解到刘某刚满19岁,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的财产收入,其同行的母亲又认为原告文某主张费用过高。法官遂从情理与法理等角度,向在场人员摆事实、讲道理、说情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原告文某同意作出让步,被告刘某母亲也愿意当场履行,故双方达成合意后,刘某母亲当场向文某微信转账14000元。至此,该案在立案受理第五天画上了圆满句号。
离去之时,双方当事人均向承办法官致谢,法官也再次叮嘱刘某“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能因为年轻就追求刺激,要知道安全才是最关键的”。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编辑:雷颖